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关系主体不同:
(1)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不同:
(1)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2)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提供主体不同:
(1)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
(2)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4、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不同:
(1)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是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完成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
(2)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一般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一般要比劳务关系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雇员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1、雇员被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 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 法释〔2003〕20号已经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其中 原法释〔2003〕20号的第九条已经被删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申2401号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劳务关系即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因为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法律没有对其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对于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雇佣活动进行了定义,即指“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此行为活动中产生的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只是在不同的语镜下的用词,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2018)桂民申2401号判决书
总结: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的含义相同,也即,存在劳务关系,亦即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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